关于校外单位来访、调研、考察以及借用校内公共资源履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8浏览次数:408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以下情况应及时履行报告制度:

  一、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地市级以上领导来访、调研、考察通知的,联系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将客情信息与活动内容向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进行报告,由校领导签批;

  二、主动联系外单位来校或收到外单位来访、调研、考察信息的,如需校内相关单位协调的,联系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将客情信息与活动内容向校长办公室进行报告,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统筹;

  三、外单位向我校借用校内公共资源的,联系单位应及时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由校领导签批;

  四、报告经批准后,联系单位方可答复对方;未履行报告程序,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联系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