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房产管理

发布时间:2009-06-13浏览次数:967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学校经营性房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江苏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用房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资产经营部是学校经营性房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招租、监管、租金收缴、房产维修及与校内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等。本公司其他部门对门面房的管理负有配合的义务。
第三章 经营用房的管理原则
第一条 规范性原则
1、申请承租单位须具备合法资格并验交相关营业执照或法人资质及复印件,自然人须具备良好资信并验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2、凡资产经营公司接管的校经营性房产首次招租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其后由公司决定可选择采用续租、协商租赁等方式。
3、经营用房的主要用途以营业和办公为主。为营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环境,学校经营用房不得用于娱乐性项目和污染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也不得作为住宅使用。电信、银行等特殊用途的房屋,按学校与使用人的约定办理。
4、承租后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学校整体规划及合同条款要求。
    5、日常监管实行合同化管理。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条 效益性原则
    1、根据房产市场的需求状况及时调整租金标准,必要时也可通过竞标方式提高租金标准。
    2、充分挖掘潜力,提高租房出租率。
    3、精打细算,降低出租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费用开支原则,努力把好支出关。
   第三条 安全性原则
    1、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最佳效益,建立部门和承租者两级安全责任制。
2、在日常管理中,要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第一,并按国家、学校有关治安、保卫等条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公司分管领导应组织资产经营部每季度对房屋使用的履约情况检查、巡视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收取
     1、实行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租房合同一经签订,及时收取租金。
     2、校园内的门面房需收取不低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校园外的门面房需收不低于两个月租金的押金,均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收取。
     3、垃圾卫生费、水电费、税费等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经营用房费用开支规定
    1、经营用房应按政策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土地税及相关附加税金。
2、经营用房的维修、管理等费用开支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
1)维修费用。一次性维修额度超过1000元的需报工程预算表,并经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实施。
2)垃圾卫生等费用开支控制在代收额度内。
3)经营用房的日常管理、广告宣传等费用,由资产经营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支、使用。
    3、经营用房水电费收支应贯彻以收养支的原则,即收缴水电费应与支付水电费保持平衡。
    4、经营用房的所有室内装璜、灯具配置、门窗加固等费用均由承租户承担,资产经营公司概不负责。
第六章 经营用房的监督审计
    1、所有经营性房产均为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学校监察审计、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2、经营用房应建立合同审核制、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制、经费使用预算审批制、租房价位等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
    3、经营用房的合同签订、收费开票、记账核算实行相互牵制、分岗制约。租金等一切费用均由财务部统一核收,并与资产经营部每年核对一次。
    4、经营用房的合同留存、发票收据是最原始的档案材料,分别由资产经营部和财务部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封册存档,妥善保管,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