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6-13浏览次数:5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资产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公司办公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资产公司各部门、校办企业(下称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资产公司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条 各单位的领导应重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资产公司系统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资产公司综合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传真、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盘片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六条 上级机关(主要指学校)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DV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
 (三)代学校草拟并被采用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 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各校办企业或代管房产经营户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
(三)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
(六)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公司对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报刊记者的新闻发布稿和声像材料、撰写专题文章及在外单位重要讲话的稿本;
(七)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实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贸易、证券、信贷、租赁、世行贷款、转贷等业务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
(八)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九)公司及各部门、各校办企业成立、启用印章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十)公司及各部门、各校办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十一)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十三)公司及各部门、各校办企业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医疗、扶恤、死亡、奖惩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四)公司干部、工人、党员名册、报表;
(十五)公司干部、工人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关系的介绍信存根;
(十六)公司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会谈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十七)公司解决法律纠纷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八)公司或部门、校办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十九)公司固定资产登记,财产,物资、档案等移交凭证;
(二十)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和装修装潢中形成的凭证、协议合同、图纸文件材料。
第八条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
(一)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公司经营范围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二)有关业务机关检查本公司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公司联系、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