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及转投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06-13浏览次数:598

为加强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减少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外投资及转投资是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将公司的盈余资产及学校投资于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债券的方式向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投资及转投资。
第二条 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目标管理,签定目标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对外投资及转投资时须严格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计价、确定对外投资及转投资的核算办法、计算收益并依照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
第四条 对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投资及转投资的审批权限在董事会。如公司要对外投资及转投资,应对市场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科学的详尽的可行性报告,经董事会审查并经董事长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五条 经审定的对外投资及转投资项目的论证报告在实施时应注意:
(一)凡属购买股票、债券的方式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必须有正式签订的合同、章程、政府批文等有效文件作为出资的正式依据,否则财务部不予办理;
(二)对购买股票和债券方式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条 短期投资的收益,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收益实现,否则,在未实现之前不予预计。短期收益计入当期的经营成果,长期投资收益计入投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