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总支):
《中共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学院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中共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7日
中共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
学院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水平,保证学校和学院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与行政共同负责学院工作,学院主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学院党的建设以学院党委(党总支)为核心,以基层党支部为基础,以全体党员为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四条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对学院工会组织、团组织及其他群众、社团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党员人数100人以上或接近100人的学院,应当成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并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保卫等委员。
第六条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不能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成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并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保卫等委员。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1名,并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保卫等委员。
第七条规模较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八条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由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由校党委任免。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九条学院党委(党总支)下设党支部。学院党委(党总支)可以按照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设置党支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学院党组织除书记、副书记外,应配备有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不断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二条按照共同负责制的要求,与学院行政共同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重视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认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中心组理论学习,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第十四条重视党政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同学院行政一起,认真做好教职员工的考核、晋升和干部的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行政领导班子和拟任同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员进行考察。按期做好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五条重视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健全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系(室、所)和党支部的网络。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六条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中的成绩和经验,不断推进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十七条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素养。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建设,创新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第十八条合理设置党支部,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按期组织好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与检查,按期开展党支部工作目标评估。探索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新载体和新途径,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学校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安排组织生活,积极开展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训,严格履行新党员发展手续,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严格党员学习教育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创新党员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党费,定期公布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切实加强对学院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领导,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增强和发挥整体优势与合力。
第二十四条承担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主要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策本单位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政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要作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制度。委员会会议是本级党组织领导和决策机构,就本级党组织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出决定(决议)和传达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重要的或者涉及本级党组织全局性的工作必须经过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争议较大难以马上作出决定的,应缓议或报请上级党组织进行裁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各项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上述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要由委员会讨论决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二十八条学习制度。学院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校党委党校组织的培训学习,班子要组织本单位中心组成员学习。
第二十九条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传统,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召开,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委员会委员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召开,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性修养;民主生活会确定专人记录,会后及时将会议记录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机关、直属单位等党组织,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此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充分发挥高校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组织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高校基层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学校党支部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按照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优化党支部设置,健全党支部工作机制,丰富党支部活动内容,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按照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党支部。
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部、专业、教研室、部门等教学科研管理实体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照居住地就近、便于活动开展等原则灵活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大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设置或按年级、班级设置,保证党支部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班级学生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原则上按班级设置党支部。
探索党支部设在实验室、科研团队、学生社团、学生公寓等新型党支部设置方式。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地、海外学习进修地要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
第五条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六条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另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
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党支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作风正、业务好、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正式党员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领导干部或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的学生党员担任,但应指定教工党员负责指导。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积极进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部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优秀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五)向党员布置开展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
(七)做好党费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九条大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有关要求,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努力维护高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组织、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六)做好党费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十条离退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离退休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解和认识。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使离退休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要及时吸纳。
(四)及时掌握离退休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五)支持离退休党员自愿量力地发挥作用,尤其是在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关心下一代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等方面多作贡献。
(六)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工作,定期公布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团结带领所在单位(班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委会的意见,对本单位(班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员工思想、学习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五)同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制度。健全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计划,坚持发展党员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学生党员发展要坚持“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积极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优秀学生入党。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严格组织生活,积极教育引导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健全学习及实践活动制度。制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计划,围绕提高党员素质和党性修养,完善党员承诺践诺、党员示范岗、党员示范区、党员志愿服务等制度,紧密结合中心工作开展学习及实践活动,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健全党费管理制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党内民主建设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认真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和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健全党性分析评议制度,党支部班子成员定期与党员谈心谈话,对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有意见的党员,及时进行提醒和严格要求。
第十四条党内激励关怀和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建立健全党内表彰、结对帮扶制度,工作上激励、生活上关心,加强对党员的关怀帮扶。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学生党员联系学生骨干制度,拓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情绪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校、院党员领导干部要联系党支部。
第十六条考评机制。坚持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支部晋位升级长效机制。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具体指导党支部制订工作目标,并负责做好所属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所在单位综合考评。表彰先进党支部,总结推广先进党支部经验做法,限期整改后进党支部。
第十七条保障机制。校党委设立专项经费,按照上级标准核定党支部工作经费。加强党员活动室、实践基地、党建网站等党支部活动阵地建设。加强党支部书记培训,提高其思想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能力。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党支部工作研究,为加强党支部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校党委加强对各基层党委(总支)抓党支部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组织通知 | ||
| 南京邮电大学党委办公室 | 2014年9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