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二级单位,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邮电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邮电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
2014年9月15日
南京邮电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民主集中制同领导负责制相结合;
(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七)民主、公开、公正、诚信办理信访举报;
(八)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负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信访举报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咨询等;
(五)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举报事项。
第五条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予登记,不予受理,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第二章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有关规定和任务要求;
(二)按照规定受理检举、控告、批评、建议和申诉;
(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
(四)根据信访举报的内容,向校内有关单位或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举报事项,并督促、检查其办理情况;
(五)分析信访举报的情况和问题,按规定程序向领导、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重要信访信息;
(六)研究解决信访举报事项,实施信访监督;
(七)定期统计、报送信访举报有关数据;
(八)对信访材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九)对学校各二级单位和部门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承办信访举报事项,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事项,及时认真进行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章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邮政举报信箱、网上举报信箱和信访接待场所,信访举报渠道向全校公布。
第九条 对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事项,由信访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条 提倡署实名举报,并实行优先办理。对匿名举报且没有具体事实或线索的,可不予处理。对反映重要问题,且主要情节、线索比较清楚的,列入重要信访举报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初信初访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结;较复杂的信访举报事项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办结;疑难信访举报事项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一般情况下最长办结时限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执行到位的要求。对信访举报事项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结果要以适当方式答复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上报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事项,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上报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妥善处理紧急信访事项,制定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第四章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存好信访举报涉密材料;按照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保密工作。不得将信访举报内容和举报人身份泄露给被举报人;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和销毁;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相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信访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进行公正处理的。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公开信访举报渠道、范围、办理程序及有关党纪、政纪和政策法规;对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等,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制度。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访举报人,在信访结案后,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奖励中要注意保护举报人,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或身份,违者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信访工作中因处理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信访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利用信访举报谋取私利和侵犯举报人合法权利、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举报人提出信访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信访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