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
配置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财规〔2011〕15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的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制定的《标准》主要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设备等三类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
二、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的资产配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是单位新增资产的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需配备的标准。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或价格未达到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需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逐年安排资金购置。
四、本《标准》是部门和单位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资产配置预算的基本依据。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本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另行申报审批。
五、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今后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我厅将适时作适当的更新和调整。
六、本《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xls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