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则
1、鉴定工作仅对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先进性、创造性、可用性、安全性等作出结论性意见。
2、鉴定工作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过程中不受任何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引导、干预,任何技术特点描述、结论性意见都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二、鉴定范围
1、各类已经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研究、开发、转化以及产业化过程中需要鉴定的项目。
3、已被授予发明专利、国家新药证书、农业新品种审定证书的科技成果可等同于鉴定。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众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鉴定。
三、申请鉴定应提供的材料
1、开发研究工作报告(包括任务来源、立项或选题背景、研制工作的组织过程,主要成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推广应用前景);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原理和技术路线、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存在和需探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2、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测试报告以及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3、有关设计与工艺图表;
4、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5、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查新报告;
6、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8、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9、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0、其它附件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因虚假内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提供方承担法律责任。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四、鉴定申请程序
1、申请鉴定单位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起草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测试报告除外)、《科技成果登记表》,并附一套完整的鉴定材料,经任务来源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成果处;自选课题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送市科技局成果处。
2、市科技局成果处受理鉴定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审查意见。同意鉴定的,则确定鉴定证书文号、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不同意鉴定的则要说明不同意鉴定的理由。
3、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前三日将鉴定通知及有关鉴定材料送至鉴定委员会委员,并将各位鉴定委员的签收回执报市科技局成果处。
申请鉴定单位应本着实效及精简节约的原则做好会议的准备及会务工作。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在市科技局网站(http://www.njkj.gov.cn)“科技成果与转化”或“相关下载” 栏目中的 “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系统”中产生(具体操作方法请看相关说明),并导出相应压缩文件报送市科技局。
五、会议鉴定一般议程
1、鉴定组织或主持单位主持鉴定会议,宣布鉴定委员会组成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简要介绍鉴定议程及鉴定意见格式,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2、在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及用户单位等分别作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应用报告等。
3、专家进行现场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考察或观看演示。
4、专家质疑,由成果完成人答辩。(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专家质疑时可以对成果的完善及推广应用提出个人建议,可以不发表个人对成果的评价)。
5、成果完成单位回避,专家评议,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6、由主任委员向成果完成单位宣读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各委员按《鉴定证书》要求格式签名。
7、转由鉴定组织或主持单位主持鉴定会议,有关领导讲话,会议结束。
鉴定组织单位现场留存由鉴定委员会形成的鉴定意见原稿、测试报告及鉴定委员会签名,各鉴定专家应退还鉴定材料。
六、鉴定意见的一般格式
成果完成单位不得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或代拟鉴定意见初稿。
由鉴定委员会独立完成的鉴定意见一般格式如下:
(1)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要求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提供的资料是否准确、详实,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2)成果所采用的关键技术;
(3)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及按可比性对成果总体水平的评价;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及前景;
(5)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七、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鉴定委员会一般由7-15名同行专家组成,并由组织鉴定单位在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因目前南京市专家库正在建设之中,个别专业申请鉴定单位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推荐鉴定委员会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确定并聘请。
鉴定委员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对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状况,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能严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被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
4、成果完成单位、成果应用单位及其他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同志不得担任鉴定专家;已脱离专业工作的行政领导及政府官员一般不担任鉴定专家。
鉴定专家除参加鉴定答辩和验证实验外,应当场独立地形成书面鉴定意见,并取得鉴定委员会一致通过,若有争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鉴定专家在鉴定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造成鉴定意见严重失实,或向其他组织及个人扩散、非法占有、侵权等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